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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新体育app免费下载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3 01:04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1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5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85,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4月 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4年3月7日,公司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广西昊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昊昇”)和中信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1,247.75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广西昊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广西昊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31,247.75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0,000万元。

  2024年3月7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0,000万元;2024年3月8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双一力和民生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90,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3,349.1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40,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3,349.12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3月7日,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云”)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2024年3月8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点点云和民生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点点云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6,342.7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点点云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6,342.72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龙蟠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安徽”)和徽商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500万元;2024年3月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安徽”)和交通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372,5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85,634.39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05,0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85,634.39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3月7日,公司与招商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租赁”)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芮城云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芮城云升”)和招商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1,200万元;2024年3月7日,公司与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招商租赁”)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芮城云升和天津招商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8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芮城云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芮城云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2,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化宁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宁能”)和交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8,6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新化宁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新化宁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8,6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交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甬升新能源(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升亳州”)和交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7,1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甬升亳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甬升亳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7,1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交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甬升新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升茂名”)和交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4,2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甬升茂名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甬升茂名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4,2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3、注册地点: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D1D2商业楼二层2023号商铺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23号1号楼三楼(自主申报)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七星北路161号12幢2楼(自主申报)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亚新体育app免费下载、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芮城云升系公司全资公司芮城县新电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芮城云升系公司全资公司。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 3月 7日,公司与中信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CITICFL-C-2024-0035-G-BZA)(以下简称“本合同1”),为广西昊昇和中信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CITICFL-C-2024-0035)(以下简称“主合同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亚新体育app免费下载,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1,247.75万元。本合同1主要内容如下:

  本合同1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1债务人1在主合同1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1债务人1基于主合同1而应向债权人1支付的租前息(如有)、预付租赁成本(如有)、租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如有)、提前还款补偿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金、留购价款、保管费(如有)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担保费、仓储费、拆装费、运输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统称为“保证范围”)。

  如果主合同1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而被司法机关确认为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则保证人应对司法机关确认后的法律关系项下主合同1债务人1应向债权人1履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本合同1项下的保证责任。

  (1)本合同1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1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1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合同1债务人1履行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1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1约定或主合同1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1各方当事人协议延长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保证人同意的,则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024年3月7日,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0892082_001)(以下简称“本合同2”),为宁波双一力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0892082)(以下简称“主合同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本合同2主要内容如下:

  本合同2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2项下债权人2(及按主合同2约定取得债权人2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2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人2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本合同2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2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2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2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2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公高保字第缑20240011号)(以下简称“本合同3”),为宁波双一力和民生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缑20240008号)(以下简称“主合同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本合同3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3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3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3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3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3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3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024年3月7日,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6101000-001)(以下简称“本合同4”),为点点云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6101000)(以下简称“主合同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合同4主要内容如下:

  本合同4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4项下债权人2(及按主合同4约定取得债权人2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4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人2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本合同4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4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2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4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4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公高保字第缑20240012号)(以下简称“本合同5”),为点点云和民生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缑20240009号)(以下简称“主合同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本合同5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5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5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5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5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5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3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徽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4年高保字第24105010号)(以下简称“本合同6”),为日升安徽和徽商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为:授信字第3号)(以下简称“主合同6”)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500万元。本合同6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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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6项下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4应向甲方4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4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亚新体育app免费下载、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1)本合同6项下的保证期间按甲方4为债务人4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甲方4与债务人4就主合同6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6约定的事项,甲方4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甲方4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40010)(以下简称“本合同 7”),为日升安徽和交通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40018)(以下简称“主合同7”)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合同7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7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7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5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5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7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5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5与债务人4约定债务人4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5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7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5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5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024年3月7日,公司与招商租赁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CMCL-ZL-2024-036-BZ-01)(以下简称“本合同8”),为芮城云升和招商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合同编号为:CMCL-ZL-2024-036-RZ-01)(以下简称“主合同8”)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1,200万元。本合同8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为债务人5在主合同8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债权人6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主合同8项下债务人5应付债权人6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有)、损失赔偿金、滞纳金、名义价款及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在主合同8加速到期、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5应当支付、返还或赔偿债权人6的全部款项;

  (2)债权人6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审计费、收回/处置租赁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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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合同8项下债务人5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8签署生效之日至主合同8约定的债务人5最后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在此确认,若债权人6与债务人5变更(含展期)主合同8项下债务人5义务的履行期限,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6仅需书面通知保证人(若前述变更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则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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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7日,公司与天津招商租赁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CMCL-TJ-ZL-2024-041-BZ-01)(以下简称“本合同9”),为芮城云升和天津招商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为:CMCL-TJ-ZL-2024-041-RZ-01)(以下简称“主合同9”)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800万元。本合同9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为债务人5在主合同9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债权人7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主合同9项下债务人5应付债权人7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有)、损失赔偿金、滞纳金、名义价款及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在主合同9加速到期、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5应当支付、返还或赔偿债权人7的全部款项;

  (2)债权人7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审计费、收回/处置租赁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等);

  (3)主合同9项下债务人5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9签署生效之日至主合同9约定的债务人5最后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在此确认,若债权人7与债务人5变更(含展期)主合同9项下债务人5义务的履行期限,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7仅需书面通知保证人(若前述变更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则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交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交银金租保字20240057号)(以下简称“本合同10”),为新化宁能和交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编号为:交银金租字20240057号)(以下简称“主合同1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8,600万元。本合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6在主合同10项下应向债权人8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10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6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8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8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8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交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交银金租保字20240058号)(以下简称“本合同11”),为甬升亳州和交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编号为:交银金租字20240058号)(以下简称“主合同1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7,100万元。本合同11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7在主合同11项下应向债权人8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11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7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8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8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8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2024年3月8日,公司与交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交银金租保字20240059号)(以下简称“本合同12”),为甬升茂名和交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编号为:交银金租字20240059号)(以下简称“主合同1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4,200万元。本合同12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8在主合同12项下应向债权人8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12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8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8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8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8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截至2024年3月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3,472,588.11万元人民币(以2024年3月8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90.76%和370.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除广西昊昇以外的被担保对象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1,053,808.56万元人民币(以2024年3月8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7.54%和112.4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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